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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军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国防教育、学生军训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学生军训,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使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培养学生随时听从祖国召唤、为祖国献身的精神,不断加强组织纪律性,发扬革命的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接受不少于14个训练日的军事训练,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训者,需经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由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其任务是督促、检查军训各项工作的准备和军训计划的实施,检查军训质量,审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军训期间,学校与承训部队抽调一定人员联合组成,军训工作小组,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军训计划,协调军训中的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军训各项任务,组织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学校派出的军训工作人员和各学院派出的带队老师,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生,在学生军训工作小组统一安排下,做好军训中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军训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学生集中训练的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兵役法》及解放军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军兵种知识教育;()战伤自救互救训练;()军事地形学等。上述内容,根据条件和可能,在安排时可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接受军事理论教育,由军体部、教务处共同商定教学内容和时间。其基本内容是:()国防知识概述(国防史、世界军事形势、现代国防)()军事思想;()现代战争与现代军事科学技术(4)军事课讲座;军事理论课设24个学时,记1.5个学分。

  第十条   学生集中军训必须强调军事化管理,加强条令教育,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达到练思想、练作风、练技术、练身体之目的。

  第十一条   军训建立若干营、连,营、连、排、班长由部队配备,并按军训计划做好军训前的准备。营、连指导员由学校的带队老师担任,认真做好学生军训前思想动员,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军训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员由承训部队选派,军训前应根据教材和所承担的任务充分备课,力求教学效果形象、直观、易懂。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的医疗保障由军体部、后勤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军训服装费用、伙食费自理,学校适当予以贴补,训练费等其他费用由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军训工作小组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范围开支。

第四章  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军训工作的开展,调动参训人员训练积极性,提高军训效果,军训期间将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各科成绩总评合格者,给予两个学分。

  第十六条   军训结束前,各军训营、连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 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对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评比条件另发),按规定比例自下而上评选出先进个人,整理有关材料报军训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军训结束后,由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军训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军训工作,宣布表彰决定并予以奖励。

 

第五章 巩固和发扬军训成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及时引导学生将军训成果运用于军训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去,以推动学风、校风和星级班级、星级宿舍的建设。

第十九条   军训成果的巩固,要根据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细则逐条落实,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形成制度一抓到底,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成绩、表现及巩固军训成果活动中的表现与年度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类奖励挂钩。

 

本条例由军体部负责解释。


2007-4-28- 作者:-点击数: